個人債務追討自從向朋友借出50萬元錢后,煩惱便接連不斷,為了追討這筆錢,當事人劉女士費盡了周折,但至今兩手空空。[案情]2005年12月,在朋友胡某的一再要求下,劉女士借給對方50萬元做生意周轉用。當時雙方
自從向朋友借出50萬元錢后,煩惱便接連不斷,為了追討這筆錢,當事人劉女士費盡了周折,但至今兩手空空。
[案情]
2005年12月,在朋友胡某的一再要求下,劉女士借給對方50萬元做生意周轉用。當時雙方約定,借期為兩個月,胡某信誓旦旦地答應下來。但借期到后,胡某只歸還了5萬元,余款一直未還。無奈之下,劉女士只好向法院起訴,要求胡某和她的前夫一起還債。
法院在庭審時了解到這樣一個情況:胡某向劉女士借款時正在和丈夫鬧離婚,而劉女士不但知道這個情況,而且也知道他們之間關于債務分擔及相關的協議。根據這些具體情況,法院認定這筆債務不屬胡某與其前夫的共同債務,而是胡某的個人債務,劉女士只能向胡某一人追討。由于胡某根本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法院最后裁定終結執行。
從胡某身上討錢無望,劉女士又想起一件事:胡某在和她丈夫離婚時,雙方曾訂了一條協議: “家中所有財產全部歸男方所有”。劉女士認為,這樣的協議明顯不符合常理,根據有關規定,可以請求法院撤銷這種無償轉讓的行為。于是,她又向法院提起了 “要求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行為”的訴訟。
[說法]
法院審理后駁回了劉女士的訴訟請求。為什么呢?原來,根據規定,劉女士所提出的這種撤銷權的行使是有條件的,即 “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且行使撤銷權的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止、中斷或延長”。而本案中,劉女士在2005年12月便知道胡某的離婚協議內容以及她在離婚時對家庭財產進行分割的情況,但她未在法律規定的一年期限內行使這種撤銷權,也就是說,對于劉女士來說,這種撤銷權已消失。此外,在胡某的離婚協議中除了放棄家庭財產的表示,還有關于對孩子撫養的約定:女方不用支付撫養費,這等于
說,胡某放棄個人財產并不是完全無償的,而是有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