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頭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到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可以申請調解,還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
議調解仲裁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拖欠工資需要提供的證據如下:
1.能證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
2.能證明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證據,包括工作證或工作牌、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個稅完稅證明、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書面材料。
訴寧網提醒您,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