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針對債權債務而言,很多時候都會涉及到履行期限的問題,一般抵押債務履行期限是很明確的,那么你知道抵押債務履行期限什么意思?訴寧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下面一起來看看吧,相信會對你有所幫助。
抵押合同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無須特別規定,依照主債務合同作相應規定即可。債務履行期限是指法定或約定的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期限。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
該內容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抵押人以抵押的財產價值為限承擔債務,所以抵押人之間不存在債務分配的,抵押人承擔抵押責任的,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條 【人保和物保并存時擔保權的實行規則】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
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四百一十三條 【抵押財產變價后的處理】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辦理債務財產抵押的,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實現抵押物權,折價、拍賣抵押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條 【抵押權的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一十三條 【抵押財產變價后的處理】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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