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申報有哪些方式可以申報一、債權申報有哪些方式可以申報債權申報可以有下列方式:1.自主申報、委托代理人進行申報;2.由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或者共同申報等。申報債權時,需要債權人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未到期的債權,
債權申報可以有下列方式:
1.自主申報、委托代理人進行申報;
2.由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或者共同申報等。
申報債權時,需要債權人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
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七條
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九條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條
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一條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可申報的債權要滿足以下幾點要求:
1.須為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給付標的為勞務或者不作為的請求權。不能申報,但是,因它們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產生的賠償請求權,為可以申報的債權。
2.須為以債務人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此處的債務人財產是指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故信托財產或者根據法律規定不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不是此處所稱的債務人財產;以這些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不得申報。至于請求權所指向的財產是債務人的一般財產還是特定財產,不影響申報的資格。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均在申報之列。
3.須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至于債權的到期時間,不影響申報資格;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案件受理時視為已到期。
4.須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因此。對債務人的罰款等財產性行政處罰,不得申報。在企業破產清算的情況下,債務人財產最終將歸屬于債權人;此時若執行對債務人的財產性行政處罰,事實上處罰的是債權人,這樣既不能達到行政處罰的目的,又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如果債務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繼續存續,處罰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執行原來的處罰決定。
5.須為合法有效的債權。因此,以下債權不得申報:
(1)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的無效原因的債權;
(2)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債權;
(3)無證據或者證據為虛假的債權、有相反證據證明為虛假的債權(申報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其真實性和有效性的債權,在補足證據前推定為不得申報)。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債權被申報的,管理人有權提出異議。訴寧網提醒您,申報人堅持申報的,管理人可以在債權表中另頁記載,井載明所發現的問題,以供債權人會議作出決定。必要時,管理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確認。
1.債權申報書
寫明債權發生的時間、原因、金額、有無財產擔保
、是否申請抵銷、是否為連帶債權等。債權人為擔保人的,寫明擔保成立的時間、擔保的方式、被擔保的主債權情況、被擔保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擔保的范圍、擔保期間、財產擔保的擔保物情況、代替債務人清償的情況等;債權人為連帶債務人的,寫明連帶債務發生的時間、原因、金額、代替債務人清償的情況等;對破產企業擁有多筆債權的,逐筆申報。
2.債權證據材料
債權產生或存在的證據材料,如合同、判決書等,債權人不能僅提供明細賬,應將記賬用原始憑證全部復印或出具書面說明;債權受償情況的證據材料,如進賬單、抵償協議等;債權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或申請執行期限的證據材料。
3.如計算利息,應附詳細的計息清單(利息計算至破產企業被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
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5.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營業性債權人提供)。
6.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有效的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的提供)。
7.其他應提供的材料。